莆田市出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規定
記者昨日獲悉,我市試行《莆田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規范歷史文化遺產普查認定公布、保護利用管理等相關流程。
《規定》明確,歷史文化遺產是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其他文物古跡等。
《規定》指出,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甄別,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自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普查。普查甄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50年以上建筑(不含已公布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古井、古牌坊、古碑、古橋、古渡、古道及其他文物古跡等,此外還有專家推薦的、居民或團體推薦的建筑。
《規定》要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歷史文化遺產預備名錄庫,要將傳統風貌建筑預公布名錄及經專家認定具有保留價值但因其他原因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建議名錄,以及古樹名木后備資源等一并納入歷史文化遺產預備名錄庫,先予設置保護標志,在片區規劃時按原址保護的原則予以統籌考慮保護方案。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注重開發和保護并重。歷史文化遺產先普查后征收,城鄉建設中要注意保護好歷史文化,特別是各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在開展征地拆遷前,未開展歷史文化遺產普查認定等工作的,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各級各有關部門發現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要立即叫停、迅速整改等。
此外,《規定》要求對歷史文化遺產實施保護規劃管控,建立專家技術審查,對歷史文化遺產定期評估監測、保護修繕展示、傳統構件回收利用及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預警退出等,傳承好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湄洲日報記者 黃凌燕